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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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综上所述,如果你在户籍所在地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按交费当年的上一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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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进行管理的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且具体的数额应当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当事人的实际收入以及超生情节予确认。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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