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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追偿权的条件?

2022-11-0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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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回复

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经销商则表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存在损害行为,其对投保车辆的自燃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指明系车辆质量缺陷导致火灾,更没有排除使用不当或者老鼠等动物撕咬导致自燃的可能性。所谓“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该行为并不局限于因过错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根据鉴定结论,可认定投保车辆自燃是车辆本身零部件自燃引发的,被告作为销售方应对所售车辆自燃后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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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是取得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的地位,行使向致害人进行民事侵权索赔的权利。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2、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不适用代位追偿。 3、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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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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