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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从事营销活动有哪些保险行为

2022-05-1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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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回复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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