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问题的最高法院解释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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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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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以准许。第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等,下面分别分析这几种行为方式司法解释中的未遂问题。 (一)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既然是进出国(边)境,走私毒品就会有输入、输出两种形式。就输入毒品而言,又得根据陆、海、空三种运输形式分别加以讨论。就陆路运输而言,应以毒品逾越国(边)境线进入我大陆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就海运和空运而言,应以装载毒品的船舶抵达我国港口、装载毒品的航空器进入我国领空的时刻为既遂。就输出毒品而言,采取陆路运输方式的,以毒品离开国(边)境为既遂。问题是,采取邮寄的方式输出毒品时,是一交付邮局即为既遂,还是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笔者认为,应以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的时刻为既遂。理由是,在逾越国(边)境以前,还只是国内运输,不能谓之走私,此其一。其二,在逾越国边境以前,仍有可能被海关以外的机关查获,而属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未遂。就采取海运或空运输出毒品的,应以毒品逾越我领海或领空的时刻为既遂。 (二)贩卖毒品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为卖而买毒品的行为,只是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只有着手出售并已将毒品交付给了买者,才能称之为既遂。即使已经达成了买卖协议,只要毒品尚未实际交付,就还不是既遂。毒品交付给了买者,即使交易款尚未来得及支付,也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关于贩卖假毒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如果事实上不是毒品,就不可能侵犯到国家设置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或者说,既然不是毒品,则侵害法益的危险都不存在,既然不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则不能构成犯罪未遂,只能是不能犯,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三)运输毒品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关于运输毒品的既未遂问题,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开始运输,即进入运输状态即为既遂。而不能以是否运达目的地作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启运的,则应当是未遂。例如行为人利用公共汽车进行运输毒品,如果汽车已开动,正在运输途中,则是既遂;如果汽车尚未开动就被缉查归案,则应是运输行为的未遂。”这样理解固然便于操作和认定,但也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在从甲地运往乙地的途中被查获,究竟是既遂还是未遂?按照上述观点,只要开始启运,就再没有未遂存在的余地。但根据犯罪未遂的定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行为人本打算将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说他一启运就得逞了,恐怕不合适吧?在途中被查获,说他是因为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属于犯罪未遂,恐怕更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又如,在行为人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途中幡然醒悟,将毒品交到了公安机关,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呢?按上述观点,一启运即为既遂,既已既遂,就不会再有未遂或中止存在的余地,那么上述情形就只能算是悔罪,而不属于犯罪中止。悔罪只是酌定从宽情节,而中止则是法定从宽情节。在上述情形下,恐怕认定为中止更为合理。要不然,既然一启运即为既遂,而不会再有中止存在的余地,则只会鼓励行为人一条道走到黑,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目的。因此,对于运输行为而言,应以运达目的地的时刻为既遂,在运输途中,仍有成立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的可能。 (四)制造毒品 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就制造毒品而言,显然只有以已经制造成毒品的时刻为既遂。如果行为人本来能制造成毒品,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制成成品的,如制造过程中被查获,则属于制造毒品罪的未遂。但如果按照行为人的制造方法,根本不可能制造出毒品,笔者认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而是不能犯,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法律之所以处罚未遂犯,不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所谓的犯罪行为,而是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如用装有子弹的枪支在射程内射击他人显然存在他人被枪杀的危险,如果由于枪法不准未能射击到他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法律之所以处罚行为人,不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恶意,也不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所谓的杀人行为,而是因为行为人当时的射击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生命的危险,法律才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负刑事责任。就制造毒品而言,若根据行为人的制造方法、工艺配方,根本不可能制造出毒品,既然根本不可能制造出毒品,就不存在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既然不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就不能构成犯罪未遂,只能属于不能犯,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五)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控制、支配毒品的行为。“持有”行为,由于有其特殊性,而被有的学者称为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笔者的理解是,一是可以把持有罪看做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非行为人自己能说明其巨额所得的来源是合法的,否则法律上推定其来源是非法的,相当于转嫁了举证责任。二是,持有的对象通常是违禁品,如枪支、毒品、假币等,通过规定持有本身的非法性来实现对违禁品的严格控制。三是,持有罪条款可被理解为堵截条款和补充条款。在没有相关条款可以适用时,持有罪条款可以看作是最后关口。 有的学者认为,持有行为是状态犯。所谓状态犯,特指盗窃罪之类的,盗窃等的不法行为虽已结束,但盗窃所造成的他人财产所有权被侵犯的所谓不法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形。而持有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持有的不法行为并没有结束,而是一直在持续,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持有行为和典型的继续犯非法拘禁行为是一样的,均属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情形,故笔者倾向于,把持有犯划归和即成犯相对应的继续犯。既然是继续犯,则原则上行为人一持有毒品,哪怕时间很短,也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当然,如果持有毒品的时间极其短暂,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换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犯罪未遂存在的余地,只存在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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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公民管辖权限问题的司法解释
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0.03.31 744 -
什么是指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
2020.05.04 60 -
毒品犯罪是指什么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持有毒品十克以上属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公斤、
2022.04.14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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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
2022-06-30 15,340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
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如果涉案人员已经被刑事拘留,那么近亲属应尽快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携委托手续会见涉案人员,了解案情后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阅卷,掌握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了解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2022-07-06 15,34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的司法解释
现在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2022-07-14 15,340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问题
【答案】B、C【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异议规定》)第6条,管辖权异议包括地域管辖权异议和级别管辖权异议,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
2022-10-1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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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生产有毒食品罪最高刑是什么生产有毒食品,若没有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若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则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931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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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标准是什么毒品犯罪标准包括四个方面,具体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毒品犯罪认定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3、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637 2023.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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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刑多少年我国司法解释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应予立案追诉情形规定的十分详细,主要是从毒品类型以及所持有的毒品的数量来决定是否立案追诉。具体是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吗啡二十克以上;杜冷丁五十克以上;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地西泮、
923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