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买卖人提供违约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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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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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一)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二)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三)办理房屋过户的所有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屋权属相关证明 (四)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五)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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