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三十七条都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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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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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这些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讲,除这些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死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由于工伤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如以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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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0.09.26 411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解释
本条是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这些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讲,除这些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死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
2022.09.29 608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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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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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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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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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是什么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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