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债权转移的必备要件是什么房地产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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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件如下:当然,并不是说房地产物权变动是房地产变动债权合同(即物权合意)的当然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须包括双方当事人变动物权的债权合同和产权过户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两部分。这两部分既互相独立,又相互统一。只有债权行为而无登记或者登记成立而债权行为无效,均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换言之,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有效成立不等于物权已经转移,同时也不能因物的所有权变动未履行登记手续而否认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有效性。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只标志着物的所有权变动无效或未发生变动,但契约的效力不受影响,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不是契约是否有效的标志,而是物权变动效力的标志。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不应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买受人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才获得请求出卖方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权利,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义务。登记是这一对权利义务相互运动的结果。若登记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则登记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条例》第七条关于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须提交“买卖合同”之规定,就已证明先有有效的买卖合同,然后才能履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无效合同怎能作为产权变更登记的证件,而且据此发放房屋产权证呢同样,既然房屋买卖合同在产权过户登记前无效或不成立,则买方就无支付房款的义务,卖方更无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另外,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完纳契税,应于契约成立之后三个月内办理之,逾期交纳者,除照章补税外,每月加收税额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计,但加收税额不得超过房价。”此即说明契证应于契约即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三个月内取得。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只有取得契证,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显然,倘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房屋买卖当事人又怎能完纳契税,取得契证这说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契证取得时间、产权过户登记时间是不同步的。那种以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由来否认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允许当事人随意翻悔的观点和做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将产权登记作为1987年12月10日之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做法,是与《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相冲突的。 3、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房屋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价值巨大,关系国计民生,保护交易安全,国家介入房屋买卖,进行统一登记过户,体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屋产权的流转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在合同生效后介入已经足够了。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自由,只要当事人就房屋买卖条件达成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即应生效,不应再以与交易无关的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为条件。倘把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势必使登记审查变成对双方可否签订买卖合同及签订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权。而事实上,此项职权只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更何况在某些情况下,迟延登记或未登记可能是因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的,这些情况更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4、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鼓励滥用权利。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导致出卖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交易秩序难以得到维护,助长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欺诈的行为。②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③难以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④不适用于拍卖形式。拍卖成交,房屋买卖合同即为有效成立。应买人必须履行合同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若未经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话,则在登记之前,该应买人可以拒绝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这显然与《拍卖法》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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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 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债务转移是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有: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2.抗辩权随之转移;3.从债务一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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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都有什么
外部效力: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 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
2021.01.09 106 -
房地产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
2021.03.17 181 -
债权转移的必备条件有什么
债权转移的必备条件: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2021.02.16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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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债权转让法律效力如何
外部效力:: 1、让与全面转让债权时脱离原合同关系,与人不得向债务人索赔,债务人也不得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利益,后者不构成合同履行 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
2021-10-18 15,340 -
债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效力是债务转移的有效性。新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承担主债务,并承担与主债务相关的债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
2021-11-21 15,340 -
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债务转让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方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债务,但债务除原债务人自身外。
2021-10-19 15,340 -
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债务转让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方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债务,但债务除原债务人自身外。
2021-10-1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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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债的转移形态。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债务,只能是双务之债,即只能是双方都负有债务、享有债权之债。其转移方
1,652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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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么转移房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1,050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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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中债权人同意的效力与形式
债务转移中债权人同意的效力和形式如下: 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生效,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 债权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确表示同意债务转移,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
1,287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