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不属于出让人权利瑕疵担保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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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中,如果包装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已经丧失了支付能力,那么电力设备公司是否有权再向包装公司主张清偿,包装公司是否应当保证电力设备公司的债权必然获得实现? 对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我们认为,如果出让人与转让人间无特别约定,债权出让人对于债务人的支付能力(清偿能力),不负担保责任。因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即由债权的受让人承担,即使约定由出让人负责,通常也理解为出让人仅就债权转让当时债务人的支付能力承担担保责任,而至债务履行时,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除双方明确约定外,出让人并不负责。因此,当债务人清偿能力下降、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不应使出让人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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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下: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 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2、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如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下:由于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也可以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实现其抵押权;第三人主张权利阻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有权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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