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聘用和所在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工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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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原则上工龄不应连续计算,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存在着例外。第一,新的用人单位系由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而来,劳动者的工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分立和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因此,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欲变更原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也应如此,如劳动者不同意重新计算,则应连续计算。第二,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着人事调动关系,劳动者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因在人事调动情况下,实际上是产生了劳动关系的概括转移,即在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原用人单位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这种转移一般包括工龄在内,从而表现为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到新用人单位后连续计算。第三,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就工龄计算做出明确约定予以连续计算的,应予认可。应当注意的是,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不能否定其各自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独立性。通常说的关联公司,是指在出资或组织上有密切联系的两家或数家公司,如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与参股公司等。但这种出资或组织上的密切联系显然并不影响各个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不影响各个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明确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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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别: 1、含义不同。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但用工单位并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与第三方派遣单位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劳动。 2、与劳动者的关系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实际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派遣单位进行处理。 3、工伤认定申请不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正式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方法。 4、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
用工单位是指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而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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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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