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所属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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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棚户区,首先从它的定义开始。江苏省建设厅对棚户区的定义如下: 城市棚户区的标准为:一是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三是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棚户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棚户区。 2、棚户区改造的原因。由于棚户区范围广、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所以国家要对棚户区进行改造。 3、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国家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目前,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实行5项政策。 一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如果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是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是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五是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的法定税率是3%—5%,可以减按1%征收契税。经济适用房是指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如果面积超过90平方米,契税减半征(1.5%—2.5%)。 4、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政策 坚持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就地、就近自愿选择,多元安置,货币结算。鼓励以货币安置为主,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人住房困难被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积极合理的倾斜和照顾。 一是对符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条件的拆迁户,可优先适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予以安置。 二是选择定销商品房安置的动迁户,实行就近、就地安置,享受定销商品房安置的优惠政策。 三是选择货币安置且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在限定时间段内,按照不超过原拆迁面积拆迁评估款的10%给予补贴。 四是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政策、选择货币安置且不再购买商品房的,可以将原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转为商品房产权。 五是针对小户型拆迁房较多的情况,适当增加小户型套数,最小户型面积为45平方米左右。 5、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和安置方式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主要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因此除中央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这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是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三是国家鼓励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当中配建部分廉租住房,这不仅可以使用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补助资金。 目前在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拆迁居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的方式,一种是实物安置的方式。中央对地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补助主要是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而不是具体针对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居民。因此,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居民来说,将间接享受中央补助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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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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