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债务要被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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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解释共4条,其中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说,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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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承担的债务是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承担,双方平分。共同生活经营的,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或部分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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