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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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损坏财产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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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以数额和情节的严重为依据进行判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情节,可能只是种违法行为,或者是免于刑法处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情况如下: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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