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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发布专利广告审查主管机构的规定(二)

2023-03-21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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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1回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专利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涉及专利方法与产品以及有关专利的活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已发布的,立即停止发布,并在相同的范围内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一、主管机构 (一)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是发布专利广告的审查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在其行政辖区内对专利广告进行审查。 (二)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以及有关专利活动方面的广告,由中国专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1、利用国家级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等向全国发布的广告,其内容由中国专利局负责审查; 2、利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等发布的广告,其内容由该行政区划内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审查。二、申请文件 (一)广告主向中国专利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时,提交广告所涉及的专利产品或方法的专利证书及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法律文件。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对被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发布广告,在提出广告审查申请时,要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及合同登记和备案证明。 (三)对因专利而产生的活动需发布广告的,由举办活动的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主管单位对举办该活动的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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