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妻子属于无劳动能力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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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第6条规定第2款: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依据上述规定,是否属无劳动能力需要鉴定确定,据您提供的信息判断,妻子不属于无劳动能力,也不符合申请抚恤金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依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具有专属性,合法申请人依据法定比例专属取得抚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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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房产不会直接归妻子个人所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即使丈夫长期为妻子替工,也不会与妻子的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丈夫替工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领取报酬也用妻子的姓名和账号,用人单位社保缴费也是给妻子,无法证明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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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后妻子的待遇
丈夫死亡,妻子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之后,是依靠本身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员,失去供养条件,不能在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丈夫有退休工资,家属可以享受丧葬费,具体可以到镇或者街道社保咨询。但是肯定没有抚恤金,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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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6 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