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蔬菜大棚系家庭承包”的主张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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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蔬菜大棚的西北洼地虽然在1997年以前系岔河门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的家庭承包田。但建成蔬菜大棚重新发包时,面向的是全村村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只享有优先承包权。本村村民均可承包蔬菜大棚的事实表明,村委会是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招标。通过招标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虽然需要办理登记才能创设物权,但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最终签订承包合同时,只有包括被告在内的6户村民行使了优先承包权,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其余大棚由该村其他村民小组的几名村民承包。仅有部分家庭承包的蔬菜大棚,其承包方式显然与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不同,也不可能实现家庭承包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无关,其性质是通过招标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他方式承包。在农业税取消以前,缴纳农业税是耕种土地的所有农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农业税核定证书、农民负担监督卡中对张某山所承包的蔬菜大棚4.17亩统计为计税土地,只是对这种法定义务的确认,与所耕种土地的承包经营方式无关。同样,惠农政策规定的种粮直接补贴,其发放对象是所有种粮农民,发放范围不以家庭承包的土地为限。将被告所承包的大棚土地计入补贴范围,只是因为该宗土地上除蔬菜大棚外还种植了粮食作物。因此,农业税的缴纳和种粮直补款的发放均不能证明被告所种植的大棚为家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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