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主观要件及其认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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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婚罪的主观要件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具体表现为有配偶的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或者是重婚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包括进行了结婚登记的和未登记但以夫妻关系生活的事实婚姻。如果一方确实不知与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反之则构成。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重婚。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认定为重婚。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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