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和赔偿吗?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公司不交社保是违法的,可以要求补缴和赔偿。如果辞职手续都办理完成了,是不能扣工资的。n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不以试用期和转正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购买。《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给参保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和补交社保的。n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天辞职,超过试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递交书面辞职信。职工如果不提前递交辞职信就离职,企业可以认定其是擅自离职,只能按旷工处理,扣除旷工工资。但是劳动者不需支付赔偿金。“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单位未缴纳社保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只要补缴就可以;但如果员工因此辞职的,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公司不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赔偿金。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公司不补交社保离职可以要求赔偿吗
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劳动者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未上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01.10 366 -
社保不给补可以要求补偿吗
不给补交社保不能要求补偿。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但没有赔偿。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2020.03.08 382 -
未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补偿金吗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20.08.20 446
-
公司不缴社保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
2022-04-10 15,340 -
公司不交社保可以要求补偿吗
首先要看一下公司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和你解除合同,具体可以参见《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没有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双倍的经济补
2022-01-29 15,340 -
公司不买社保,可以要求补缴吗?
公司没有购买社保可以要求补缴吗?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是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的,一般可以向人社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权。 《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2022-04-19 15,340 -
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可以要求补偿吗, 未缴纳社保的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吗
没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辞职时的补偿金。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2022-02-14 15,340
-
00:51
48岁交社保要怎么补缴补缴社保的规定各地情况不同,要求也不一样,例如广州48岁社保补缴流程如下: 1、单位准备《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职工补缴社保相关资料; 2、单位提交资料后,由社保经办人员对补缴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
1,513 2022.04.17 -
00:58
离婚可不可以要求赔偿首先,离婚时,必须有一方存在法定的应当给付损害赔偿的过错,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赔偿。另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一方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外,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是以当事
1,345 2022.04.17 -
00:57
个人可以补缴几年前的社保吗个人不可以补缴几年前的社保。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一般时限是3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
9,864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