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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船舶间在公海上发生碰撞但未涉及我国的利害关系,我国拥有管辖权吗?

2020-06-2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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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29回复

收到烟台外代关于“美虹”轮已向我院正式申请扣船的见报后,我院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外国船舶之间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并未涉及我国的利害关系,双方进人我国港口后,一方起诉到我国法院,法院对一案是否拥有管辖权?”我院研究认为对该案拥有管辖权。 1.符合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客船舶被烟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客船舶已到达我国港口,而烟台港是在我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2.符合有关的国际法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第二款不妨害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66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尽管公海上船舶受船旗国管辖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本款规定却认可了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了民事诉讼的目的,对在领海内停泊的船舶实施管辖权的权利。 3.符合国际惯例,根据一九五二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个扣留海运船舶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可以因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对在缔约国管辖区域内的其他缔约国船舶予以扣留。我国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但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有四十多个。许多国家都有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方面的专门规定,主张我国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与有关国际公约和某些国家的规定是不矛盾的。 找到了对本案管辖的法律和理论根据,我院便决定受理此案。 办案人员到达烟台后,有关部门反映,苏联船长对我港口有关部门态度不是很友好,并反复声明,事故发生在公海,不涉及中国利益,依据国际公海公约,此案应由其船籍港(苏联敖德萨)管辖,拒绝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甚至拒绝保险公司、船检部门的代表上船。 鉴于以上情况,办案人员对裁定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做到有备无患,为了避免出现紧张或尴尬的局面,办案人员在裁定前首先通过外代向船方“打招呼”,告诉船方“美虹”轮已向我国法院申请扣船,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口出院有权管辖,并准备接受“美虹”轮的申请,希望船方能友好配合,船长得悉后很紧张,担心对其个人进行拘留。外代的同志接着又作了解释和说服工作,最后部长表示,法院登船可以,但要有合法的证件。 当办案人员登轮时,得到了船长很好的配合,不仅很快为他们放下了舷梯,而且为他们提供了英语翻译。办案人员也向船长就我国的有关法律做了介绍。船长表示理解,接受中国法院对此案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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