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怎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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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依法依规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补登。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一、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申领《收养登记证》。 二、1999年4月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办理流程由补登人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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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件名称”:一般应填写身份证,如果没有身份证,可填写回乡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随身携带的有效证件; 2、“居(暂)住xx时间”:本市户籍的,填写户口迁入xx的日期至当前日期(或迁出xx的日期),非本市户籍而暂住xx的,填写暂住xx的起止日期; 3、户籍地址”:填写户口簿首页上标明的地址; 4、曾住地址”:户籍地址变迁的,填写迁入现址前的户籍地址,没变迁的,可不填写; 5、办证事由”:请注明申请办证的事由,如:申领律师证、从事保安等特定职业; 6、违法犯罪记录”:如果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请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注意,如实填写该项内容有利于缩短办证时限。刻意隐瞒,不配合调查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 7、“代办人”:如属委托代办的,请如实填写代办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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