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查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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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按照此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案外人虽然持有支付全部房屋全部价款的收条,但仅刚开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尚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出卖人未将房屋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则保全合法。 你可以持购房合同与房款收据向作出财产保全的机关(法院或者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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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支付全款但未过户的房产能查封,但第三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进行房屋确权。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被第三人占有,如果第三人是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而占有的,人民法院可否查封。除查封外,法院还可以扣押、冻结该财产。但是该财产如果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则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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