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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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l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工作满1年,但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1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即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2)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3)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旨在严格防止非法用工和不规范用工。要求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助于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可避免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规避劳动法律适用的状况的发生,避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无书面合同而难以确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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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以下法律责任:向劳动者赔双倍工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引起的劳动关系的成立;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 1、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2、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3、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固定期限的成立; 4、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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