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制度具体是怎样的呢?要关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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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得拒绝给付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系大陆法系的概念,是一种自助权,只要证据表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可中止履行合同,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无须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合同法》第68条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变化致一方遭受损害。惟相关问题也会随之产生:一方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是否存在、条件能否满足、其所提供的中止履行的证据是否“确切”等等。而这些问题在海商合同当事人之间、海商合同纠纷诉讼中同样都会产生、提起,需要海事法官依据《合同法》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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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2.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3.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4.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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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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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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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 但是,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
2021.02.14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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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履行抗辩权具体是哪些
一、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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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合同的抗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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