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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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限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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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如下:违约导致侵犯合同债权,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前提,具有惩罚和补偿的双重属性。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责任原则,无论违约是否主观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可以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停止违约,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款等补救措施。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3、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4、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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