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员时,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先留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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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若您的情况符合,那么单位现在裁员人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您可以依据本法第八十七条主张赔偿金,否则应主张经济补偿金。另外,若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保险等问题也可以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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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以下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以下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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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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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裁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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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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