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登记的受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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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期限:公证处在收到当事人公证抵押登记的申请,并且应由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均齐全时,公证处应当场受理。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基本齐全时,可先予受理并给予其一定的补充材料期限。受理抵押物公证登记时,公证处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收据。受理抵押物公证登记时,当事人按上海市公证服务费收费标准缴纳抵押登记费。办理登记期限:自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均齐全之日起7日内,公证处办结抵押物公证登记,并出具抵押物公证登记证书。当事人凭公证处的收件收据、登记费付费收据及其身份证领取抵押物公证登记证书。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材料(如购物合同、发票、凭证等)原件上经公证处加盖抵押登记专用章后交抵押权人占管。在抵押合同终止、解除、或抵押权实现后,经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书面证明,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材料(如购物合同、发票、凭证等)原件上经公证处加盖注销抵押登记专用章后交财产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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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受影响。 2、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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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否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的影响?
不受影响。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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