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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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但该条规定的“约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的性质: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是平等的;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对权利共同享有。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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