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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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如下,具体包含罢工等内容,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附加险条款 01.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直接引起意外事故从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社团、运动会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被保险人赞助、发起或组织的社交活动及(或)娱乐活动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上述赔偿建立在此类事件在其他保单项下无法受偿的基础上,否则本保单只赔偿超过其他保单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社交及娱乐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投保人在营业场所举办之任何社会活动或运动比赛期间所引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在法律上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赔偿在中国境内由被保险人组织、负责和运作的有关会议(包括业务培训和研讨会议等)、体育活动、旅游、社交等活动中,被保险人对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负的法律责任。 兹进一步明示并同意在本保险单下承诺的赔偿扩展适用于在本保险单期限内,在这些社会娱乐或福利活动中由于与被保险人提供的饮品、饮料或食物有关的原因发生的事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5.社交及康乐会所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投保人举办的任何社交活动或在康乐会所内活动所引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6.被保险人组织的社团、体育俱乐部的活动和外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福利会所、社团、体育俱乐部或俱乐部的任何独立会员在参加俱乐部(无论该俱乐部是否属于委员会成员)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前提是: 1、这些俱乐部或成员不在任何其它的条款下受补偿。 2、这些俱乐部或成员应该尽其所能遵守、履行和服从上述条款、除外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7.游泳池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08.出国公干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住所在(国家)的被保险人在(国家)以外的地区(美国及其属地以及加拿大地区除外)公干时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此附加险不赔偿由常驻该地区(指住所国以外的地区)的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或该机构的当地雇员、或掌握着被保险人代理权力的公司或个人负责的索赔。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9.因公出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常驻中国员工因公出差至被保险人地址以外地方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出差到海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在国外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1.世界范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非体力工种雇员在出国公干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对第三方应负的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公干时因意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13.出租人责任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14.出租人责任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承租人责任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租赁的场所(或家具或设施)遭受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包括下述情况: 1、租赁合同或其它协议中已包含了此项责任,如果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无需承担该责任; 2、对非火灾或爆炸引起的损失或损坏在之内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6.承租人责任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租用有关场所(包括业主房屋)、场地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其他条件不变。 17.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18.公共卫生缺陷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卫生缺陷引起污染物的意外排放、疏散、释放或泄漏,从而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意外损坏,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9.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掺有异物或有毒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20.对外饮食服务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发生与其在保险地点以外提供宴会饮食服务有关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1.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售物品及提供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22.建筑物改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的建筑物进行改建、维修或装修及其它类似操作过程中因意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就建筑物改变事宜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从而本公司在风险增加的情况下收取附加保费。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可行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23.改建、保养、修补及装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房屋建筑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4.工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承保因工人在保险地点进行小规模的维修、装修等工程发生事故引发的法律赔偿责任,且不影响保单效力。但投保时投保人已经安排的维修、装修工程投保人应事先告知,保险期限内新增的维修、装修工程被保险人应在这些工程开始之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5.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对拥有、占用或管理的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引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所有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特别约定:修造、更新和改建的合同价格不超过。 本附加险赔偿限额: 26.财产所有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1)营业场所的缺陷; (2)对营业场所的维护、修理或装修。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7.施工责任特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其工程承包商在进行本保险单所承保的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在建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属于工程承包商的责任但被法院判决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及其工程承包商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8.变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电视屏幕墙和三面翻回转广告板,及大屏幕电视墙设备、音响系统设备、音频系统等的类似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其在风险增加时增收保费,且上述变动的每一合同价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10%。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9.消防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应当负责的由于消防服务部门在被保险场所灭火过程中使用水或化学物质,致使第三方财产受到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0.灭火及所致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消防局在扑灭被保险人列明场所的火灾时因使用水或化学物质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特别标明的房东所有但由被保险人使用或控制下的家具、设备和相关附属品。 如果存在全部或部分相同保险责任的其他保单,则本附加险在该保险责任范围内仅负责赔偿超出其他保单保额部分的金额,且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32.火灾、爆炸、烟熏及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包括由其保管和占用的业主的装置、家具)或人员伤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3.意外渗漏及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烟雾、蒸汽、烟灰、带刺激性的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带毒性化学物质及液体或气体、废弃物或其他刺激性物质,对土壤、空气、水源或水体的沾染或污染物质的泄漏、散播、排放、释放或逸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除非上述情况整个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且是突发的、意外的、可辨认的、非故意的和意想不到的。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4.渗漏、污染和沾污绝对除外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不适用于直接或间接由空气、土地、水或其它财产的渗漏、污染和沾污所引起的人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无论其是怎样引起和何时发生的; 此除外责任中所使用的财产损失包括但并不只限于: a)估计、管理、控制、消除、使之无效和清除渗漏、污染、沾污物质的费用; b)地下的油、气或其它物质的消除、损失或损害。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5.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管和控制下的客人财产损失,并按下列限额负责赔偿: 1、对每一客人的赔偿责任以为限; 2、对每一客人保存在营业场所之内的安全保管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为限。 本附加险保障中客人财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36.停车场责任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的属公众所有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本公司在本附加险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元,每次事故元并应在累计赔偿限额以内。且此限额是包含在明细表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而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被保险人应遵守以下要求是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1、在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处于其控制之下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2、被保险人应在停车场内长期张贴被社区认可的免责通知。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7.停车场责任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其附近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____________,每次事故及累计____________。且此限额是包含在明细表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被保险人遵守以下要求是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处于其控制之下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8.停车服务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执行停车服务工作时造成客人车辆的损失。 本附加险的赔偿责任是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并只在累计赔偿限额内,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在此约定,停车服务工作应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代为泊车的雇员执行,同时这些雇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9.锅炉爆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汽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对锅炉由合格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0.契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本公司申报并获得本公司同意,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该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41.照顾婴孩和头发修整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向第三方提供照顾幼童和头发修整服务的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2.专业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担被保险人雇员在被保险人公司提供服务、建议和指示过程中发生的过失行为及(或)责任的赔偿。 以下属除外责任: (1)每次事故免赔额; (2)任何犯罪行为或任何与法律或法令相抵触的行为; (3)含酒精饮料或麻醉剂影响之下进行的服务; (4)各种罚款、惩戒和惩罚性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3.电梯、升降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对电梯、升降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44.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下列赔偿责任: 有关客货电梯、大厦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索赔。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附加险不适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5.客货电梯、升降机、机器、设备、建筑物自动装置和非道路交通工具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客货电梯、升降机、机器、设备、建筑物自动装置和非道路交通工具引起的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在其他保险项下可以获得的赔偿。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6.起重机设备、机器和自动控制装置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在乘客和货物的提升、建筑物自动装置、安装装置、设备和机器活动过程中(除非该索赔由另一存在的工程保险条款所承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须证明这些保险的升降机、安装装置、设备和机械应该由授权的承包人经常的检查和维护是本附加险赔付的前提条件。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7.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实际上或法律上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或使用于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进行的工作中的任何不能依法申领机动车辆牌照而可在公共道路上独立行驶的吊车、起重机、动力起吊机械或不需注册的车辆或其附件,直接或间接引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是,本公司不负责有关上述车辆或其附件的赔偿责任,如果: (一)机动车辆相关法规要求对其使用进行保险; (二)另外存在承保同样责任的保险,且其适用的赔偿限额包含本条款的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8.租用财产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租用的财产发生损失,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保持财产安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9.租用财产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租用的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保护财产的安全,并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未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2)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0.场所/经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在列明经营场所间、道路中因被保险业务经营中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一)意外的人身伤害; (二)意外的财产损失。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51.营业处所外工作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保险单列明的处所外工作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52.展览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自动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或业务推广会过程中引发的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被保险人无法在其他保险项下获得赔偿的情况。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53.展览/业务推广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担被保险人因其在中国大陆境内赞助、主办或参与举行的展览/业务推广活动造成第三者意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54.房东补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1、对。(以下称房东)提出的坐落于。的属于房东的而由被保险人占用的场所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索赔,本公司将在保单列明的责任范围内赔偿房东有关索赔额及相关成本、费用和花销。 2、除非房东事先书面同意,否则该保单的条款和条件不得撤销、修改或受限。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是本保单的受偿房东应当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立场来遵守保单中的条款、条件及除外责任的规定。 b)赔偿限额应当适用在此附加险中。 c)被保险人应当事先同房东一起商定好所有向本公司索赔的做法和控制方法。 此注明不应被看作是被保险人为争取自己的利益就某些损失和赔偿所提出索赔,从而影响本公司权利。 此处所列不得对保单的条款或条件作出改变或延伸。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55.房东家具、固定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赔偿的因意外事故造成其控制、保管下的房东的财产损失总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56.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家具、装置及设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不能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二)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57.租赁雇员住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为雇员租赁的住所产生的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58.外籍员工个人财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对外籍员工衣物和私人物品(不包括现金和手机)的损坏或灭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项下每人赔偿限额不超过。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59.监管之财产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财产(包括银行代保管业务的财产、租赁财产等,但不包括业主房屋、家具、装置及设施)发生意外损坏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不能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二)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 本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60.监管之财产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财产(包括租赁财产等,但不包括银行代保管业务的财产)发生意外损坏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不能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2)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 本条款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____________,累计赔偿限额为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1.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1、非法的拘捕、扣押、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3、非法侵犯或驱逐私人占有物权。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将是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62.递送商品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由被保险人的雇员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运送商品中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63.服务人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主险条款除外责任中所述的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仅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在岗的正式员工和临时员工)。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64.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地址场所内,由于发生暴力抢劫、劫持,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储户在该营业大厅内当时所提取的现金被抢夺的损失,依据法律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65.特许经营商户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获特许经营商户在保险地点范围内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或人身伤亡而被保险人作为业主或酒店经营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66.经营范围特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所承保之被保险人提供服务与商品所引起的责任是包括其特许经营权所许可经营的为客户提供的所有商品与服务。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67.扩展牲畜窜入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由于牲畜窜入,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被保险人因此在法律上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68.急救责任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实施急救或为了或可被认为为了实施急救或其他可能采取的类似措施,造成客户或其他第三者意外的人身伤害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任何误诊责任是列明除外的。本附加险的赔偿扩展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急救训练的员工或取得资格的开业医生。 但是: (一)上述人员不能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 (二)上述人员应如被保险人一样地遵守及履行所应适用的本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69.急救责任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实施急救或为了或可被认为为了实施急救或其他可能采取的类似措施,造成客户或其他第三者意外的人身伤害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任何误诊责任是列明除外的。 但是: (一)上述人员不能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 (二)上述人员应如被保险人一样地遵守及履行所应适用的本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0.医疗服务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于为客人提供医疗服务、建议、指示及/或药物时(不论是由被保险人雇员或承包人提供),存在疏忽或错误的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因此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71.营业场所医疗赔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1)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营业场所内发生的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 (2)属于被保险人已经在本保单投保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的含义是:在保险期内一个人的身体受伤、生病包括由此而致的死亡。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72.叉车事故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名地点范围内的叉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叉车合格证书,并保证对叉车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73.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车辆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74.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或提供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75.没有公共场所行驶证的车辆责任条款 兹声明并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道路交通法规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车辆,因意外造成第三者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 76.租赁或非自有车辆责任条款 除外条款1(a)不适用于由以下几种机动车辆引起的伤害或损坏: (1)此车辆由被保险人主管或雇员所有且在工作过程中为其上司或雇员使用; (2)由被保险人连同司机一起被雇佣。 特此约定: (a)此附加条款不对被保险人任何主管或雇员提供赔偿 (b)保险人不负责下列损失的赔付: (i)此类车辆或由其运送的物品的损坏; (ii)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同意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明知的无驾驶此类车辆执照的人员驾驶的此类车辆引起的伤害或损坏,除非该人所持有的执照未过失效。 (iii)由与下列有关的运输道路范围引起的伤残或损坏: (a)由非司机或车辆护理人员带来货物供此类车辆装载; (b)由非司机或车辆护理人员从此类车辆中卸货; (iv)任何高架桥或载重桥或任何道路或在此类车辆或车中所载货物的振动或重量下的任何事物所受到的损坏 (v)协议中所提出的责任(若无此协议就无此责任) (c)本备忘录中声明,如果对于任何事件引起的索赔还存在其他保单保障相同的责任,则本公司将不负责进行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 77.附加被保险人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列明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签订了要求该个人或组织包括于本保险单项下的合同,则本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如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及财产损失责任将视其为附加被保险人,适用于该个人或组织,但仅限于该个人或组织所有的场所或列明被保险人为其进行的工作引起的责任。 本附加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本附加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 (二)无论何种情况,本附加险项下的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三)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与本保险单合同责任保险部分列明的责任限额相累积。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78.附加被保险人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增加被保险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为被保险人提供餐饮等服务的公司为本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餐饮服务等过程中引起的相关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9.信息技术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所承保的财产损失仅指财产本身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数据或软件的损失,特别是由于对原来结构进行删除、侵入或更改造成的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式上毁灭性的改变。 因此本附加险不承担如下责任: 1、由原来结构的删除、侵入或更改所造成的数据或软件的灭失,特别是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式的毁灭性改变及由此种灭失所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但直接由于财产本身的物质损失导致的数据或软件的灭失不在此列。 2、由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式的功能、存在性、使用范围及可提取性的损害所造成的灭失,包括由此种灭失所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80.救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所花费的必需及合理的灭火费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81.疏散费用特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列明的营业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的现场撤离第三方的人员和财产到安全地点所发生的费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82.医药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因为人身伤害接受治疗的一切合理医药费用,只要是在伤害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的本公司给予赔付。(伤害发生:a、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且b、本保单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导致人身伤害赔付的相关行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83.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84.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二、限制类附加险条款 01.电子数据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不承保电子数据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索赔。电子数据是指可由电子、机电或电子控制设备来沟通、展示、发送、解释或处理的事实、概念和信息,以及程序、软件和其他适用于上述设备的编码指令。保单中提及的“财产”不包括电子数据在内。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即使与本保险或任何附加险的条款有抵触,本附加险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无论是否同时或在任何次序下由其他原因或事件造成损失: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内部骚乱、承担部分或等同于军队或篡权行为; (2)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保单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和/或采取威胁方式。 (3)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法的、怀有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故意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机构而实施,通过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或使用化学或生物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它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使工作的价值降低,造成财产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它损失,均作为由此带来的后果。 本附加险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行为或和上述(1)、(2)和/或(3)相关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承保人声明,因为本除外责任而不予承担任何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则相反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于被保险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石棉除外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不适用于包括石棉沉着病或与石棉有关的任何疾病在内的人身伤害,以及直接或间接由石棉、石棉制品及含有石棉的产品的存在、处理、加工、制造、销售、分配、存储或合作导致的财产损失。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规范类附加险条款 01.保单注销条款(120天)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提前12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但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非善意行为为限。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均按日比例计收。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保单注销条款(90天)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提前9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但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非善意行为为限。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均按日比例计收。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比例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30日通知取消保单条款(客户通知立即取消保单)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任何时候本公司希望取消保单,则需提前30天通知到被保险人(情况允许的话)或如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需取消保险终止保险责任,通知保险公司后即时可生效,则保单可终止,且保险公司就从取消保险之日起计算未尽期限之保费按比例退还被保险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六十天取消保单及不续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要求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可保留或收回按通常短期费率计算的保险单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注销通知可以面交或邮寄至被保险人最新告知的地址,注销自上述通知送达六十天后生效。如前所述保险单注销后,在保险单送交保险人时,保险人将退还给被保险人按日比例计算的未到期保险费。 双方进一步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可以在本保险单到期之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保险经纪人不予续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6.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保险人不得注销本保险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7.不使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不因下列原因失效: 1、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2、工人在保险单列明场所进行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作业。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8.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9.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0.迟报、误报、漏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保单列明的处所出现风险加大的情况,或者存在风险加大的可能性时,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而向保险公司迟报、误报、漏报有关情况时,本保单不会因此失效。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1.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2.分期付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根据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同意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期交付: 交付日期分期交付保险费金额 交付日期分期交付保险费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按上述交付日期交付规定的保险费,从应付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的期限内,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支付清本保险单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本公司应支付的赔款数额超过被保险人已交付的保险费时,本公司有权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尚未交付的保险费。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3.交叉责任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本附加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14.交叉责任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本公司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此进行索赔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但是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自动承保新增营业场所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对新增的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自占用之日起予以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应在天内及时将新增的营业场所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按规定交付附加保险费。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6.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新增营业机构、新增设备之日起或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自动适用于和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预付赔款条款(50%)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和损失理算人的建议对该损失作50%的预付赔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8.自动恢复赔偿限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人对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予以赔偿后,原赔偿限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责任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赔偿限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9.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1、本附加险仅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于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由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任一被保险人提出全部索赔; (2)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情或不能合理预见。 2、本附加险中“任何索赔”和“全部索赔”含义如下: (1)任何个人或组织寻求损失补偿的“任何索赔”,在任一被保险人或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以先收到为准),视为该索赔已经提出; (2)同一个人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人身伤害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3)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财产损失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0.指定公估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保单项下发生的损失,由双方同意的由专业资质的保险公估人检验。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1.指定公估人条款(估损金额人民币以上,双方约定公估人为)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项下的责任范围内,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的,双方约定公估人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2.特别理算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时,本公司同意委请进行理算,所有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3.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除非于保单或有关批单中说明的除外责任、承保条款或条件明确列出,本公司放弃损失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及与其有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4.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本公司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雇员、股东、董事及系统内的相关机构、个人以及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同意放弃追偿权的有关业务方、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仅限于保险人在承保前的书面询问,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表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已有完全了解,因此,在发生事故损失时,不得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有所主张。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6.仲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保险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7.法律费用在责任限额内列支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法律费用在责任限额内列支。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8.法律成本和费用(另外增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尽管本保单故有之条文存在相反的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需支付的超出保单赔偿限额的法律成本和费用,且增加的这类费用整个保险期限内累计无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9.补充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在其适用的责任限额内用于理赔、判决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支付被用完之后,绝不再负有支付任何上述费用或进行抗辩的义务。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0.世界司法管辖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提供的赔偿可采用世界上任何一家有资格的法院首次送达或从上述法院取得的判决结果。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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