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生活活动的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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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亦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由于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对学生负有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在校园伤害案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这类事故的加害人为另一学生,学校大多认为其不应为这类事故“埋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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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一般由学校担责。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并且受伤是由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需要分情况讨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如果是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责任事故,需要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其他第三人造成的,需要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混合责任事故,那么需要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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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谁担责?
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学校担责。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并且受伤是由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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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谁担责
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的根据学生的具体受伤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学校的管理疏忽所致,如果是,则学校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不是,基于公平原则,学校可对该学生进行适当补偿。
2021.04.03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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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的根据学生的具体受伤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学校的管理疏忽所致,如果是,则学校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不是,基于公平原则,学校可对该学生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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