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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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根据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不可以,但有新情况可能可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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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通事故几个原告可以一起诉讼,不是同一交通事故的几个原告不能一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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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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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有: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是因其的相关行为导致,而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则无需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需要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相关的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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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