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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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应该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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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可以确认合同效力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果对于签订的合同效力有任何异议存在的,都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介入进行调解的。
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诉讼是指外人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诉讼。根据规定,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暂停对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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