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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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你可以在别的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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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密义务包括以下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不是每份劳动合同都必须规定竞业限制,法定的只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要签订竞业限制,不过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决定是否签订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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