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伤残鉴定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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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有关伤残鉴定的事项如下: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3、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4、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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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应当24小时之内告知被害人去进行司法鉴定。进行司法鉴定后,如无特殊情况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情况特殊的,在7日之内出具鉴定文书,如果当时身体情况无法进行鉴定的,待病情稳定后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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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15,340 -
刑事案件伤情鉴定伤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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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哪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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