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七种。 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分别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却没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则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存在。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存在如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以“末位淘汰”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末位淘汰与不胜任工作,完全属于不同的概念,且末位淘汰有损劳动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尊严。 即便人人都胜任工作,但仍然会有人排在末位。反之,即便人人都不胜任工作,但仍然会有人排第一,所以以排名确定是否胜任工作,并不合理也不合法。 五、不胜任工作就解除劳动合同 不胜任工作,也不是立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即便能证明不胜任工作,也需先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 六、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也即是说,必须要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才可解除。试用期不是可以随时解除,更不是可以无条件随意解除。 七、试用期满后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在试用期满后才解除,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有义务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是在试用期内的;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020.02.08 255 -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
2020.01.23 389 -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
2020.06.14 194
-
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他。
2021-11-02 15,340 -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哪些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
2022-05-08 15,340 -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2-04-18 15,340 -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一是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
2022-04-27 15,340
-
00:55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六种: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
820 2023.08.10 -
01:17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为: 1、女职工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上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
3,886 2022.04.15 -
00:51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
2,970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