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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如何规定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

2022-11-2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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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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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对未成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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