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如何规定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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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前提是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为此种侵权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教育机构对未成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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