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煤矿承包给自然人或本企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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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承包给自然人,承包人是否与煤矿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一般不会存在这样的纠纷问题,因为承包人取得了煤矿的经营权,由其经营、管理、组织生产与受益,他就是劳动用工的主体。不应与煤矿存在劳动关系。n在务实操作中需要看,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约定与承包人所处的法律地位。如果承包人只是一种内部管理机制,法人与法人代表没有变更(承包人不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人属于其它人,这样情况应认定为具有劳动关系;如果承包人在承包经营中,法人代表变更了,通过工商登记承包人为法人代表了,这样的情况不存在劳动关系。n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所谓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从属性”,“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性。“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的“从属性”。“经济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人格从属性”主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让渡给了用人单位,受用工单位的指挥与控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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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企业债务由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若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只是自然人投资。不能由法人投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案例】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某某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2002年11月8日,李某某(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 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某某,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某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某某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判决】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与被告徐州B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徐州B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B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某某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某某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B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某某追偿。综上,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1、被告徐州B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X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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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承包给自然人, 承包人是否与煤矿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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