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应先理解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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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收集应该先理解同居的概念,所谓“同居”即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所以证明过错方与人同居的证据不可以是偶尔一次的交往或其他亲密性行为,因此并非所有的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过错方即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非过错方在掌握证据的时候也要先清楚这一点。在生活中人们对同居的概念往往有多种理解,而最常见的理解是男女在一起居住,或者指男女一同睡觉,或者发生性关系。正因为存在如此混乱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的共同居住。 1、要明确同居的真正概念。 2、要注意男女双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要特别注意收集男女持续稳定的居住这一重要特点。 4、要有充分的人证。 5、必要时也可以请警方配合 6、如果诉讼已经开始也可以请法院进行调查。法庭调查过程中要求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非法同居的相关证据有人证、暂住地址、同居时间以及相关录音录相等;若在法庭上,单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很难具有证据效力。并非收集了证据,就一定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证据到了法庭上还要经过质证以及法庭采信的过程。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提出了异议,或者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此证据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收集证据之后,损害赔偿的数量、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即使采信了这些证据,确认对方有过错,但是否判决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量仍然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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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是禁止行为,法律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质惩罚,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应当准予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若是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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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取证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的收集: (1)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2)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3)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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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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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俗称“包二奶”、“姘居”。偶尔地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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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收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收集应该先理解同居的概念,所谓“同居”即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所以证明过错方与人同居的证据不可以是偶尔一次的交往或其他亲密性行为,因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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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收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收集应该先理解同居的概念,所谓“同居”即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所以证明过错方与人同居的证据不可以是偶尔一次的交往或其他亲密性行为,因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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