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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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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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的构成如下:侵犯的对象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人身安全;客观表现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危险,但仍未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事故;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义务维护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直接人员;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界定: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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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权对象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2、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3、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危险,仍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
2022.04.14 218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
2020.02.21 145 -
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指的是行为人他明知校舍或者是其他教育设施是存在危险的,但是他选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相关人员,最后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在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教育设施,指的是
2022.04.12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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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或发生其他重大伤亡事故,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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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为过失; 2.犯罪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3.犯罪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4.客观方面表
2022-05-14 15,340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
2022-03-15 15,340 -
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知道校舍和教育教育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2)其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况。
2021-10-1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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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如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触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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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有关单位的刑事责任: 1、导致1人以上发生死亡,或者造成3人以上重伤; 2、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
1,097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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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的标准为: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了国家相关的规定,因其降低工程质量的标准,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会对工程的直接责任人,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作罚金处罚;事故
1,615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