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哪些情形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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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4种情形: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必须符合四十一条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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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3、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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