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因合并而产生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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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工龄怎么计算?新的用人单位系由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而来,劳动者的工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分立和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因此,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欲变更原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也应如此,如劳动者不同意重新计算,则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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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待遇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发生变更,但对保险公司的客户的保单基本利益是不会有损害。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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