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上的离婚诉讼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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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的证明(、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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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是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举证期限计算的,其举证期限的计算一般是三十天,即在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可以进行延长。
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仅限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形)。并且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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