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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有违约责任吗

2023-05-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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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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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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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一)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损害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经济补偿; (三)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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