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能取回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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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起至10月14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属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河北社保)与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证券)签订了6份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河北社保投入资金委托亚洲证券购买国债,亚洲证券到期支付本金和固定收益。河北社保先后向亚洲证券下属石家庄自强路营业部投入6笔资金共计4000万元。2005年4月29日,亚洲证券因违规经营被行政托管。托管之日,石家庄自强路营业部内货币资金仅为510余万元。 截至2005年6月29日,6份协议中的两份协议已到期,涉及金额1300万元。据河北社保在亚洲证券开立的20004688资金账户明细表反映,账户内当日余额为13090146.84元。 2007年5月31日,亚洲证券被上海二中院宣告破产,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2007年6月,河北社保查询时却获知该账户余额为0。于是向亚洲证券的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国债和资金。但此次协商无果。于是,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亚洲证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对20004688资金账户内资金13090146.84元享有所有权和取回权,并由亚洲证券的破产管理人返还上述资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符某望法官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讲解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这表明,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确认了客户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因此,在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未被挪用的情况下,客户对交易结算资金享有取回权。不幸的是,亚洲证券却动了河北社保的奶酪,挪用了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005年5月24日,因亚洲证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挪用客户债券的违法行为,证监会于决定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同时证监会决定委托华泰证券公司托管亚洲证券经纪业务、委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对亚洲证券进行行政清算。 2007年2月25日,经证监会批准,亚洲证券依法申请破产。5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正式受理亚洲证券破产还债案。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20004688资金账户并非独立存放的结算账户,该账户内资金作为特殊种类物与证券公司其他客户资金无法明显区分,处于混同使用状态,故不具备确认所有权及行使取回权所需的被告对该账户内资金占有并能够独立识别和处理的前提。两笔委托协议虽已到期,但从营业部当日资金余额看,实际上所涉资金已被被告挪用而未按约兑付,资金账户明细表上的资金余额仅为账面虚增资金,没有真实资金转入。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该案的上海二中院民三庭庭长澹某仁毅分析道:"在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下,如果能加以识别,或有明确的代位物,则所有权人可依据物上请求权以及民法上代位物的理论主张取回权。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大部分的情况是证券公司利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事自营业务,并将自有资金与该账户内的资金混同,致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与证券公司本应用于承担自身债务的资金无法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不能主张取回权。"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板子为何打在我们身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深感委屈,"我们的资金被挪用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是受害者。"上海二中院副院长阮某良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采访时对此作了回应:即使所有权人不能主张取回权,但可以确认对证券公司的侵权之债或者违约之债,在破产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一起依法受偿。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通过被告的破产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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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客户的资金是不可以随随便便乱动的,如果挪用客户的资金在满足以下情况的时候就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客户资金是犯罪,涉嫌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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