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国有企业经济犯罪的案例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多数与犯罪数额有关。针对不同数额,其立案标准是不同的。立案条件主要如下: 1、经济犯罪的主体如果是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涉嫌的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经济犯罪的违法行为具有刑罚处罚性,公安机关认定有犯罪事实的。
经济犯罪可以调解,存在一些经济犯罪可以调解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
关于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问题
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经济犯罪的规范名称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犯罪类型,包括八类犯罪,共计113个具体罪名,每个罪名都有各自的立案标准。经济犯罪大多以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作为入罪标准。由于篇幅关系,下面仅以虚假
2020.07.03 147 -
关于经济犯罪立案标准规定
经济犯罪包括很多罪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如洗钱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
2020.03.01 257 -
非法经营属于经济犯罪吗?
非法经营算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020.08.12 179
-
非国有企业经济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
2022-03-07 15,340 -
国家企业改制为国有企业实施经济分配, 对国有企业实际经济的影响?
一是国有经济分布仍然偏宽,结构不尽合理。经过4年多的调整重组,中央企业已从2003年国资委组建时的196家减少到目前的143家,减少了53家,但其中相当一部分并不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
2022-01-25 15,340 -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职工犯失职罪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责令
2021-10-10 15,340 -
国有企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2022-03-24 15,340
-
01:06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经济犯罪立案的标准有: 1、经济犯罪一般是针对滥用经济交易之间的信誉关系,违反了经济自然规律,导致危害整体经济秩序的非法获利行为。 2、经济犯罪是针对经济犯罪的主体即是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
694 2021.04.25 -
00:54
经济犯罪立案规定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罪名并没有经济犯罪,因为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一种类罪。具体包括了: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外汇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等8种罪名。因此,经济犯罪的立案规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通过具体的罪名,判断每一
607 2022.06.22 -
00:55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首先,经济类犯罪有很多,有几十种,分别有着不同的立案标准。例如有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其次,有的犯罪是行为犯,只要事实该行为就成立犯罪,并不需要以达到某些金额准作为判定是否成立犯的标
2,316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