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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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以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向这种职工支付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以减少企业改制的阻力。同时,这部分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省属企业的改制政策,主要是适用于那些在改制后为非国有以及非国有控股企业就业以及自谋职业的职工,包括那些不规范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停薪留职的、两不找的、放长假的、内退的,这些人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将在下面单独讲到)。而长沙市《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4】35号)则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所有职工都应当与原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部分劳动者也可依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对进入改制分流企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种方式、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对那些留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的职工。按照11+1的文件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日后,改制企业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职工,应将职工在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还应当注意几类特殊的劳动关系的处理:第一、理顺不规范的劳动关系。这些职工包括:停薪留职的、两不找的、放长假的,长期病假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应当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以30天为限较妥)回企业办理有关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安置。以上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回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挂靠在企业的人员,应通知其限期来企业办理解除“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挂靠”的关系自动解除。第二、工伤、工残人员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对于工伤、工残人员职工,应当根据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留有关费用,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由改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的费用提留,将在下面涉及到。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由于政策上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还在医疗期内,企业是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对于这部分人,应灵活处理,尽量将其移交给改制企业,但也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补发医疗内的工资的办法予以处理。第三,改制时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这部分职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应灵活处理,但也可采取留在改制企业工作或者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补发职工在三期内的工资的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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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虽同意续签,但续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完成一定任务而终止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 6、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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