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制拆迁的法律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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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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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看补偿协议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可以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地区的拆迁政策如果早签可能会有相关的鼓励政策。第二、补偿协议不合理则一定不能签字,签字后就代表对协议的认可,维权会比较被动。第三、经常挨家挨户进行骚扰,甚至威胁恐吓,这是违法行为可以报警留证。可以向其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去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政府强行拆除农村房子的情形,其当事人可以保留证据,向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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