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现场公安机关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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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3.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即出警。在执行中要注意两点:一是接到报案后,应当作好报案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报案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以便进一步核实,防止报假案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二是确定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警力及时出警,要求迅速、及时。在实践中,往往是由交通指挥中心确定案发地点后,调派距离现场最近的警察前往处理,如果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则需要及时派遣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前往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核心任务是快速处理现场。如果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则采取措施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尽快疏导交通。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要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包括组织车辆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同时还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主要是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或者拖离现场。第二,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现场证据的收集工作是处理交通事故、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应当依法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首先要保护现场,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注意标出事故车辆的位置,受伤人员的位置,并提取相关的证据,如采取制动措施留下的痕迹等,尽可能地注意收集所有有关的证据材料。这里规定的“勘验、检查”,是指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现场、车辆、物品、人身、尸体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勘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等。现场勘验,是指对事故现场及其他留下的物品、痕迹的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这是发现违章,分清责任,获得原始证据的重要途径,是能否及时、准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物证检验,是指对事故现场取得的具有证明意义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其中最重要的物证之一是事故车辆,在许多情况下,从车辆的制动系统以及碰撞的痕迹可以查出事故的起因。尸体检查,主要包括尸表检查、尸体解剖检查、取样、化验等。尸体检验必须及时进行,防止尸体腐烂,痕迹变化或者消失。根据法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这是收集证据的需要。但交通警察对于扣留的事故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发生长期扣留不予发还,甚至使用、毁损事故车辆等违纪违法情形。第三,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这里规定的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就案件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进行鉴别和判断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对查明事实真相,分清责任,确定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具有重要作用。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直接影响到事故起因的认定和责任的分担。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为了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保证其证据效力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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