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哪些行为禁止与擅自使用共用部位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可以用。
-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
2020.05.04 164 -
农业部规定禁止在茶园中使用的农药有哪些?
农业部规定禁止在茶园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具体有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胖、二溴乙烷、除草、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
2020.08.12 921
-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有哪些行为禁止和擅自动用物业的共用部位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
2022-01-20 15,340 -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用房时有哪些禁止行为,禁止损坏共用部分?
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022-05-04 15,340 -
物业使用中禁止哪些行为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
2022-01-30 15,340 -
业主使用物业,物业可以禁止哪些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
2022-03-16 15,340
-
01:03
禁止使用红砖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红砖法律依据为:199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提出城市限粘、县城禁实,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关停、转产实心粘土砖厂。原因是红砖制作需大量粘土,会破坏农耕资源,且这些资源被破坏后,是无法再生的。红砖修
14,008 2022.04.17 -
01:23
物业费具体收哪些费用
物业费,指的是物业的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所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及设备、绿化、卫生、治安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或其他与居民生活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费具体收取的费用包含以下几种: 1、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
6,006 2021.03.24 -
01:17
商标权使用规定有哪些
商标权使用的规定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希望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就应该以注册为前提条件。只有经过商标局审核批准以后,商标专用权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注册商标是具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商标法》
2,521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