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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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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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人;2.患职业病或受工伤且至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5.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职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人,患职业病或受工伤且至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等用人单位均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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