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应当如何处理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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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不卖此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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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的处理是: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按约履行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单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处理方式是:双方如约履行合同,定金可以抵作购房款或者退回;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定金也可以退。法律规定,如果卖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是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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