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什么是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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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财产构成范围: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解释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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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解释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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